(一)根据《票据法》第8条规定,票据大小定金额不一致的,票据无效。
(二)根据《票据法》第22条、第76条、第85条规定,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的,票据无效。
(三)根据《票据法》第9条规定,票据的出票日期、收款人名称、金额更改的(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),票据无效。
(四)根据《票据法》第109条、《支付结算办法》第9条规定,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,票据无效。比如企事业单位自行印制并使用票据的,票据无效。
(五)根据《票据法》第17条规定,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,票据无效。
(六)根据《票据法》第7条、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》第17条、《支付结算办法》第24条规定,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,票据无效。